老人乘公交车
突发疾病昏倒
金大庄(化名)今年73岁,系高坪区人,和老伴生有三女一子,均已成家立业,现老两口随儿子一起居住。
今年6月3日上午,金大庄到顺庆城区办事,于中午1时许在顺庆区模范街乘坐35路公交车回高坪。
据事发后监控录像显示:
金大庄6月3日13时4分上的公交车,13时13分,他将头趴在前排座椅上。
13时30分,他所乘坐的这辆公交车到达终点站,除金大庄外,其余乘客全部下车,司机在工作台用餐,金大庄依然趴在座椅上。
13时33分,司机下车离开。
13时49分,司机上车后,随即又下车,但该司机均未发现金大庄还在公交车内。
13时58分,司机重新发车,向顺庆方向行驶。
14时22分,同车乘客发现金大庄昏迷,遂拨打。
14时28分,救护车赶到现场,对金大庄进行急救,后送医院抢救。
经检查,患者系脑疝发作,医生对他进行了头部硬膜外血肿清创手术。
6月4日,金大庄死亡。
状告公交公司
索赔损失30万余元
事后,死者老伴及4名子女认为,金大庄之死与公交车司机未及时发现有关,要求公交公司予以赔偿,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年7月25日,金大庄的家属以运输合同纠纷起诉公交公司,要求赔偿各项费用.01元。
(图据网络)
延迟送医有过错
被告被判担责二成
法院审理认为:金大庄为消费需要乘坐公交公司的车,金大庄与公交公司之间已形成城市公交运输合同关系,双方构成消费者和经营者关系。
金大庄在接受客运服务过程中死亡,存在侵权法律关系和合同关系,其家属有权选择合同纠纷或侵权责任纠纷进行诉讼。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在本案中,金大庄乘坐公交车,突发脑疝,在长达1个多小时的时间里,包括公交车到终点后停运,到再次运营期间,公交驾驶员均未及时发现金大庄昏倒在车上,医院抢救,最终致金大庄死亡,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但金大庄发生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其自身健康原因造成,可以减轻承运人的责任,法院酌定被告公交公司对其死亡承担20%的责任。
经计算,法院认定金大庄死亡共造成各项损失元,被告公交公司承担20%责任即.6元。12月初,该院一审判决被告公交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元。双方没有上诉,该判决日前已经生效。
承运人有过错
应对旅客伤亡担责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第三百零一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本案中,因公交司机未及时发现突发疾病的乘客,导致该乘客延误抢救而死亡,法院认为其负有一定责任,故作出上述判决。
王伟林记者何显飞
编辑杨竹
责任编辑丁梦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