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是一门很神奇的学问,一些平平无奇的东西组合起来却能够对人们的身体起到奇效。但在中药的诸多药材中,有一些却是含有剧毒的,这些药材在使用中或是需要经过特殊处理,或是要与其他药材配合使用才能够中和其毒性,若是外行人贸然使用,就只会对自己的生命造成威胁。
老付家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他整体上来说是个不错的人,但唯独喜欢占小便宜,年的一天早上,他外出买早餐,这时,早餐店对面的一家“贵州苗家中草药店”吸引了他的注意。
他向来对自己身体的保养特别看重,所以当他看到药店门口晾晒的那一大堆药材时,他就走不动道了,因为那些药材中有一些黑乎乎的东西,长得很像何首乌,而就在前不久,老付就听人说何首乌拿来泡酒是大补之物。
但何首乌的价钱不低,老付负担不起,因此他就对药店门前晾晒的“何首乌”动了歪心思,接着他便趁着没人注意,悄悄从药店门口抓走了一大把“何首乌”,回去之后,他便美滋滋地用这些“何首乌”泡了酒。
几天之后,老付见药酒泡得差不多了,便倒了一杯,然后一饮而尽,但没过多久,他的身体就出现了异常,妻子见状连忙问他怎么了,于是老付就指了指药酒,结果妻子一看,这哪里是什么何首乌,分明就是生草乌。
生草乌是一味价格低廉的中药,主要用于风寒湿痹,关节疼痛,心腹冷痛,寒疝作痛及麻醉止痛。但需要经过高温处理,而且用量也不能太多,因为其中含有的乌头碱只需口服3-5mg即可致人中毒死亡。
于是妻子医院,可一切都已经太迟了,老付最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悲伤过后,老付的妻子便将药店的老板老岳告上了法庭,称他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让其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也要做出赔偿,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很明显,老付妻子的诉求包含两个部分,一是刑事责任,二是民事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也就是说,如果老岳的罪名成立,那么他就需要面对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时他还要做出赔偿,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在本案中,老付是因为服用了老岳晾晒的草乌而导致死亡,而他作为中医,在明知草乌含有剧毒的情况下还将其晾晒在外,而且没有任何警示性的提示,所以是他的过失间接导致了老付的死亡,他应当为此承担责任。
因此法院一审判处老岳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需要对老付的家属做出三十万元的赔偿。但老岳不服,便向法院起诉,他认为,老付的家属无法拿出任何证据来证明老付服用的草乌就来自他手上,因此他无需承担责任。
其实老岳的诉求是合理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也就是说,老付的家属需要提供证据才能让老岳承担刑事责任,但关键是他们拿不出来,所以法院在二审时判处老岳无罪。按理来说,这件事应当就已经有了结果,因为我国实行的是二审终审制度,除非判决有明显错误。
但这只能代表老岳无需承担刑事责任,而老付的家属正是抓住了这一点,所以他们又以老岳对老付构成侵权责任人为由,以民事诉讼的形式将老岳告上了法庭,并向老岳索赔万元的赔偿金。
那么这一次法院会如何判决?对于侵权责任是否构成,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一般都是从如下几个要件去判定的,一是损害的实施,在本案中,老付因服用草乌死亡,损害的事实自然存在。
第二是行为人的行为存在过错,虽然法院在二审时因证据不足判处老岳无罪,但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的审理在证据这一方面存在着一定差异,刑事案件需要“证据确凿”,否则就不能认定被告有罪,而民事案件中则只需要“高度的可能性”。
本案就属于这一情形,那么上文中老付的“过失”在民事诉讼中就是成立的,但证据不足也会对判决结果产生一定的影响。第三个要件则是过错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一点自然就不用多说了。
最后法院判决,老岳对老付构成侵权责任,承担20%的责任,具体金额为25万元。但老付还是觉得自己太冤枉,难道真就如老付家属所说的那样:“你不晒我们能偷吗?”于是他再次向法院上诉。
虽然这一次法院还是坚持一审的观点,但老付偷走老岳的药材这一行为也属于过错,因此老岳承担责任的比例再次被下调,最后老岳向老付的家属做出了4万元的赔偿。如果老付不贪小便宜,老岳在晾晒药材时能够做出警示,或许就不会出现这场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