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一名1岁幼儿因病多次手术后身亡,有关部门认定三亚市妇幼保健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近日,三亚中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三亚市妇幼保健院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十日内向孩子父母赔偿元。(吴佳穗)
1岁幼儿因病多次手术后身亡
李伟、付丽系夫妻。年10月16日,两人的1岁幼儿李希因左侧腹股沟区肿胀,遂送往三亚市妇幼保健院治疗。医院诊断为左侧腹股沟斜疝,建议在静脉全麻下进行“左侧疝囊高位结扎术”的手术治疗。10月18日,手术失败。10月20日,进行第二次手术,术后李希未苏醒。10月21日,转院医院进行腹内疝复位术加回肠瘘术。11月6日,李希经救治无效死亡。
年9月24日,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三亚市妇幼保健院在对被鉴定人李希的诊疗过程存在医疗过错,与被鉴定人最终死亡结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一审判决:医院应承担损失的90%
事发后,李伟、付丽将三亚市妇幼保健院告到法院。根据法院计算,李伟、付丽的财产损失,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其他费用等以上5项总计元,李伟、付丽合计主张为元,属于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从其主张。在三亚市妇幼保健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元,李伟、付丽已支付元,其他未付。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元,李伟、付丽尚未支付,但应计入本案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李伟、付丽的1岁幼儿因医疗事故夭折,遭受了人生不能承受之痛苦,有权获得财产损失赔偿和精神损害的抚慰。根据鉴定意见,三亚市妇幼保健院存在医疗过错。一审法院确定三亚市妇幼保健院应当承担损失的90%,即元×90%=元。此外,诉讼过程中进行司法鉴定发生费用元,一审法院确认由三亚市妇幼保健院承担。李伟、付丽垫付的元医疗费用,亦应计入,则三亚市妇幼保健院实际应向李伟、付丽赔偿元+10元+元=元。
三亚市妇幼保健院认为其只应承担50%的责任,并赔偿损失的50%。但幼儿所患并非疑难杂症,所需手术在当今的医疗条件之下再普通不过,而且对幼儿正常或者不进行该手术,虽有病患,但对其生命安全终其一生也无大碍。三亚市妇幼保健院却因严重过失导致如此惨痛的事故,所以对三亚市妇幼保健院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一审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三亚市妇幼保健院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十日内向李伟、付丽赔偿医疗事故的财产损失元;驳回李伟、付丽其他诉讼请求。
医院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三亚市妇幼保健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三亚市妇幼保健院认为上诉人应在50%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改判其赔偿损失元。
三亚中院二审认为,本案中,李希所患的并非疑难杂症,但因三亚市妇幼保健院的医疗过错致李希死亡,使李伟、付丽遭受丧子之痛,一审法院确定三亚市妇幼保健院承担损失的90%并无不当,三亚市妇幼保健院主张其只应承担50%的责任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三亚中院依法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